矿泉水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本市XX县区的矿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矿泉水特殊保护区内取用矿泉水,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矿泉水特殊保护区**第三条本市XX县区矿泉水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
市地矿、水利、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矿泉水特殊保护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用矿泉水
在下列区域不得开采矿泉水:一、严重超采或地面已明显出现沉降的地区;二、矿泉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三、开采矿泉水严重影响城市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地区;四、开采矿泉水对城市防洪有严重影响的地区;五、其他不宜开采的地区
第五条在矿泉水特殊保护区内,除用于科研、观测、救灾、战备等特殊用途外,禁止进行其他非商业性开采
现有特殊用途外的其他非商业性开采井点,一律予以封闭
第六条在矿泉水特殊保护区内,允许商业性开采矿泉水,但单个企业年开采量必须达到3000吨以上规模
对用于科研、观测、救灾、战备等特殊用途的矿泉水开采井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实行限时限量开采
第七条开采矿泉水必须先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规模、井点布局、开采层位等进行审核确认,并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证可到地质矿产第1页共3页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泉水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全额上缴财政
第八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矿泉水特殊保护区内矿泉水开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开采的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