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全省劳动保障服务业发展规模、水平和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劳动保障服务业统计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劳动保障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劳动保障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劳动保障服务业行业包括4个小类:1、社会保障业2、职业中介服务业(指除人才市场以外的职业中介服务)3、技工学校教育4、职业技能培训(四)本制度所指的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五)本制度所指的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六)本制度为综合统计制度
各市劳动保障局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代码制定相应基层统计报表,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第1页共3页服务业统计数据(其中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分别由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统计),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报送
(七)本制度各项资料的综合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即包括各类服务业行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暂不包括个体户)
在实施基层调查时,可以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各级直接管理的企业(单位)等可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