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若干【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69号【发布日期】2009-05-21【生效日期】2009-05-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省XX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2009]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提高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对部门报送的法规草案审查完毕后,向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提交《关于报请审议--法规草案》的书面报告,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送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送分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后批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处,安排会议审议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省人大第1页共3页常委会会期确定后,提前40天安排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提前七天将法规草案上会材料提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涉及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的领导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领导应当提前向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汇报法规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提交的法规草案上会材料包括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该项法规草案的说明;法规草案文本;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书面意见
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的书面意见必须由该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收到法规草案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