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14种)办理制度第一篇: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14种)办理制度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14种)办理制度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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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刑事案件制度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办理制度(8种)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二、责任人治安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危害公共安全类刑事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四、案件类别(一)责任事故类(8种)1、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2、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3、涉嫌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4、涉嫌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第1页共37页5、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行为;6、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7、涉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8、涉嫌构成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一)受案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