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14种)办理制度第一篇: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14种)办理制度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14种)办理制度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word版全文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会看到下载地址)。这里只复制粘贴部分内容或目录(下面显示的字数不代表全文字数),有任何不清楚的烦请咨询本站客服。(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刑事案件制度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办理制度(8种)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二、责任人治安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危害公共安全类刑事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四、案件类别(一)责任事故类(8种)1、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2、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3、涉嫌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4、涉嫌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第1页共37页5、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行为;6、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7、涉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8、涉嫌构成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行为。五、办理程序(一)受案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二)审查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三)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四)侦查1、侦查工作方案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2、侦查措施(1)传唤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第2页共37页疑人所在县、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讯问犯罪嫌疑人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3)询问证人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4)勘验、检查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5)搜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6)扣押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7)鉴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8)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9)查询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10)冻结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第3页共37页电部门执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