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备安全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在设备寿命的全过程中,采取各种形式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消除一切使机械设备损坏、使人身健康与安全受到威胁、使环境遭到污染的因素或现象,避免机械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二、设备安全管理贯彻于设备管理的全过程。从设备的选型、选购、管理、操作、运行到保养、维护等等。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设备的经理要对公司的设备安全负全责。抓好设备安全责任制的双落实:一是组织落实;二要内容落实,落实到每个人头上,落实到生产的实践活动中。四、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公司的重大设备,重要机械拆装,大型机械的转运,改造方案,都要编制安全施工、安全运行的技术措施,以确保生产和机械的安全。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超载、超重、超压、超速使用机械设备,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对违反机械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认真做好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六、严格电气设备的使用,非本机人员不得启动开关,不使用不合要求的熔丝,离开岗位时应切断电源,发生问题时,应请电工处理。七、对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训练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独立操作。八、做好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坚持推行定期检查与非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信息反馈、隐患消除、质量认可,必须有书面记录,形成闭环管理。九、从严抓安全,发生机械设备事故时,做到“三不放过”,处罚要严,同时对在事故预防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做到赏罚分明,安全责任与经济责任挂钩。十、加强各类机械设备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思想和技术业务素质,培养合格的管理、技术、操作、维修、第1页共7页保养人才。第二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施工机械设备的正确、安全使用与发挥机械的效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公司各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一、本制度中所称机械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工程施工用起重机械、施工电梯、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桩工机械、混凝土搅拌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步手架、模板、高处作业吊篮等机械设备和架设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8条规定“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应当经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取得合格证明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以使用。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四、承租的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由出租单位负责,在签订租赁协1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租用检测不合格或未经检测的机械设备。五、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第2页共7页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超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应当由安装、拆卸单位按规定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经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工程项目总监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定后,由安装、拆卸单位的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交底后方准开始作业。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所指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当由使用单位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