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审计监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审计机构
派出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1页共9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章财政审计监督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同时提供相关电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