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透析司法鉴定工作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价值,是案件做出裁判的依据之一
国家对司法鉴定工作尤为重视,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促进司法鉴定的有序运行,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颁布施行,有效的保证了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司法鉴定制度逐渐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实践的发展
笔者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重点分析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弊端,同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意见
一、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弊端(一)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至今未形成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仅仅在三大诉讼法中零散的规定了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和程序
为缓解司法鉴定领域在操作中的困扰,实务部门结合本部门的情况分别制定了有关调整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有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最高检察院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公安部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司法部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文件等,上述规定虽然推动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但还存在着相互矛盾,适用范围窄,效力层级较低等问题
从司法鉴定行业标准看,我国目前也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例外的是几个部联合出台了司法精神疾病以及法医鉴定的部级标准,其他的鉴定工作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并且绝大多数是从各自的工作出发规定的经验型的标准
这就造成了对于同一项鉴定,依据不同的行业标准其结果往往差别较大
(二)鉴定机构的设置不合理1
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置
我国有鉴定权的部门有如下几种:一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内第1页共6页部设置的鉴定机构
其中公安机关内部鉴定的规模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