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XX县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初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管理工作,根据《XX省省直属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XX县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员会和市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镇党委、镇政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务用车,即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车辆和应核减的车辆
第四条从严控制保留车辆
取消车辆的处置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车辆处置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保留车辆的范围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接待用车、重大抢险救灾用车、实物保障用车、调研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1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所有保留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合理确定保留机要通讯、应急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车辆的编制数
第七条参改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公务用车进行清查登记,确保产权清晰、权属明确、资料完备、证件齐全
第八条参改单位根据核定的保留车辆编制数,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保留车辆申请,说明保留理由,并附全部车辆的第1页共3页品牌、型号、牌照号、车架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车辆保留编制数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批复核准参改单位的保留车辆
第九条所有取消车辆的拍卖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依法依规从具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