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责制度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
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3
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4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5
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7
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具体职责如下:1
市长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把安全生产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公共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检查、督促各位副市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公共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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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