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任免
第1页共7页第五条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