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贫民急病医疗补助制度第一条为了解决本市城镇贫困市民急病医疗之经济困难,使其病有所医,保证其身体健康,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贫民医疗困难补助,根据“救命救急”方针和实行人道主义的宗旨,城镇贫民在与一般居民一样自行付费就医的原则下,对在医疗中有特殊困难者,政府以救济性质酌情给予补助
第三条补助的对象和条件本市市区和郊县城镇常住居民中下列人员可申请贫民急病医疗困难补助:一、无直系亲属依靠、无生活来源、无生产劳动能力,生活依靠政府救济的孤老、孤儿和孤残人员;二、下列人员急病医疗所需经费一般由本人自理
对医疗费数额较大,又无亲友资助,自理有特殊困难,可酌情补助:1、享受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其他各类特殊救济对象;2、家中无人在业、无固定经济收入的社会困难户;3、市和区、县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个别特殊对象
第四条补助标准一、门诊补助1、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人员,挂号费由本人自理,医药费酌情补助大部或全部
2、第三条第二款所列人员,门诊一般不予补助
有特殊困难者,可酌情补助
二、住院补助1、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人员,患急病必须住院治疗的,贫民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发的《*市贫民医疗证明》,各医疗单位免收预付金
住院期间伙食费自理,所需医药费及住院费予以补助大部或全部
为了控制住院补助费数额,卫生部门应认真把握其医疗经费的使用
2、第三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补助条件的,住院医药费可酌情补助一部分,一般每次不超过200元,第1页共2页个别因情况特殊,以区、县民政局或区、县负责人批准,可适当放宽,但要从严掌握
第五条贫民应在户口所在地临近地区指定的医疗单位就医
如指定的医疗单位认为必须转院治疗,贫民应征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凡在私人诊所或擅自到非指定的医疗单位就医的,以及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的,不得予以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