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探究一、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发展历程行政诉讼管辖作为一项基本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重要的实体价值
从最初的异地交叉管辖,到相对集中管辖,直到现在的跨行政区域管辖,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历程,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定下来
(一)异地交叉管辖的形成
为了加强行政案件审理的公信力,给基层法院创造出依法公正审判的司法环境,2002年,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进行制度改革,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即把当地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转交异地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
推行异地管辖,实行异地审判,使部分地区行政诉讼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
这种做法被称为“台州经验”,成为异地交叉管辖制度的起源
通过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异地管辖这种创新性规定全面在国内进行推广
即依据指定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把基层一审行政案件交由异地法院进行审理
(二)相对集中管辖的发展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继异地交叉管辖之后的新一轮尝试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把行政区域管理与司法审判分开,脱离地方的干预,能够使人民法院更加独立公正的审理行政案件
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一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试点工作
这一新举措很快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是把本来由部分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通过指定的方法统一交由其他法院进行审判的制度
集中管辖作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将行政区划与行政案件的审判分离开来,从而使行政争议得以有效解决,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确立
异地交叉管辖和集中第1页共5页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