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财政拨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局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机构和供应商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人(即采购单位,下同)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与预算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批准留用预算外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区财政局依据市财政局有关精神和*区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六条区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汇集和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七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主管单位的预算级次和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拨付方式及拨付程序第八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两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第1页共4页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
第九条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是指发布招标信息前,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是指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时,下同)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