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XX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XX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XX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7月20日XX省人民政府第九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第1页共9页(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