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相关制度苇湖梁街道行政效能监察告诫制度为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约束性的原则,建立配套的监督制度,即告诫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行政监察法》及街道全年评比检查标准制定
二、执行机构
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行政告诫:1、工作人员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导致办事效率低,群众反映强烈,以及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2、违反工作纪律和办事效率规定,尚不够纪律处分行为的;3、被群众反映或举报的工作人员,经调查情况属实尚不够纪律处分的;4、违反街道有关规定及全年工作考核标准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5、在科室年度综合评比检查中,工作人员扣10分以上者
四、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目标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一年内被告诫三次的,向任免机关提出给予降职处理的建议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五、工作人员被告诫要对其主管领导进行考核
主管领导分管的科室人员一年内被告诫累计5人次以上,将扣除主管领导年终奖的10%
六、对给予行政告诫的人员由效能监察办公室发出告诫书,行政副职由主任告诫,党群副职由工委书记告诫,科级以下人员由效能监察办告诫
七、年终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通报告诫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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