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
XX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被征土地的区位确定
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自征地协议签订后,农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卖土,依据《土地法》有关规定,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及庄点内公共用地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
(二)采取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补偿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不再补偿
第七条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拆迁农民住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属于补偿范围的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凡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第1页共4页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一)采取以实物补偿(以房还房),被安置在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的,以一处宅基地的房屋计算,拆迁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根据结构系数按下表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
(二)拆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