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山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员工为具体负责人
第三条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确安全分工,确定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抓好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现事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根据事故情节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如果因班主任教育监管不力而出现学生意外事故,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职称评聘资格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由安全办负责,要勤于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若因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致或对其他部门上报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上,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有失第1页共6页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依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相应的组织或行政、纪律处分,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