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鼓励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加快国产化进程,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承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实现下列目标:(一)掌握其设计理论或方法、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试验检测、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以及技术诀窍,生产出符合预定要求的产品;(二)掌握为引进整机生产配套的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制造和质量检验等技术,并使这些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三)将引进技术应用到其他产品;(四)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发展和创新
第四条本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的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各主管局或公司负责编制本系统内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各主管局或公司应将技术难度大、协作面广、需由市经委扶持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于每年十月一日以前汇总报送市经委
经审核、平衡后列入下一年度全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年度重点项目实施计划
第六条在编制引进技术项目的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时,应同时制订消化吸收计划
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同时审查该项目的消化吸收计划
第七条各主管局或公司应由主要领导人员负责引进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工作
承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装备条件,或有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军工部门的协作保证
第八条市经委、各主管局或公司可委托有条件的科研单位、第1页共4页事业单位负责某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凡经过出国考察或培训,并参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在工作未完成前,不得调离
因情况特殊确需调动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是:(一)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