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政府对工业经济的引导、扶持力度,规范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业发展基金是市政府为发展工业经济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择优扶持、严格把关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
第二章工业发展基金来源和使用第四条市工业发展基金总额1200万元以上,市财政按企业税收属地原则筹集资金,以后每年根据财力适当增加
市工业发展基金在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市工业发展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市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一)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支持鼓励工业企业和特色产业板块的政策意见,包括工业经济专项考核(含季度考核)、特色产业板块培育、企业培大培强、企业争先进位、十佳工业企业、工业经济先进镇、十佳企业经营者、利税上台阶奖励;企业技术改造贴息、企业招商引资、企业上市、十佳技改项目奖励;民营经济发展、产业集聚度奖励等;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等
(二)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工作经费和专项活动经费
第三章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及使用拨付程序第七条市工业发展基金由市经发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市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发局、财政局核实,并提交与资金用途相符合的材料,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第1页共2页资金使用单位
其中涉及到企业的由市经发局、财政局联合发文通知企业
其它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四章监督第九条市经发局、财政局应当对市工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有关企业或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企业每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