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物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文物经营的管理,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文物的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本市文物经营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海关、工商、物价、税务、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文物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许可制度)本市对文物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市文管委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经营许可证)需要从事文物经营的,应当向市文管委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
《文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各个时期的文物;乙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1911年以后的文物,但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除外
第六条(文物经营条件)申请甲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颁发的《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取得文博系列中级职称或者具有与文物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并符合市文管委规定面积的营业场所
申请乙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第1页共6页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颁发的《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二)有固定的并符合市文管委规定面积的营业场所
第七条(文物交易市场的设立条件)申请设立文物交易市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企业;(二)有固定的与交易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地;(三)有3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颁发的《文物经营资格证》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文物拍卖、典当企业的条件)拍卖、典当的企业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从事文物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