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欠费预警戒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快电费的回收速度,确保全局电费的及时按期回收,避免各局所管辖用户长期拖欠电费,减少人为因素对电费回收的影响,杜绝因供电部门采取措施不力和不及时而造成电费风险,确保电力销售收入如期足额回收,根据电力(集团)公司欠费警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电费欠费警戒制度
二、警戒范围:1、对全局各营销单位根据其月度用电量大小、月均电费额确定欠费警戒额度和欠费警戒时间
2、各营销单位根据用户实际情况要对月用电量在20万kwh以上或月电费额在5万元以上的客户实行分次发行,同时供电部门必须与其签订《电费协议》,并明确有关欠费警戒条款
三、欠费警戒额度的规定:1、各局欠费不得超过总电费的30%,欠费警戒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否则给你单位亮黄牌
(濒临破产的客户除外);2、各局欠费不得超过总电费的50%,欠费警戒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否则给你单位亮红牌
(濒临破产的客户除外);3、对于濒临破产的客户,一律执行分期购电方式,每月不少于五次,不得发生欠费现象
4、对于执行临时优惠电价的客户,凡有新增欠费的,其优惠政策自发生新增欠费的当月起取消,重新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标准
四、欠费警戒制度的执行1、对达到欠费警戒额或欠费警戒时间的单位,各供电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电费债权不受损失
对欠费警戒的单位,营销部在每月次月10日进行网上公布,在亮黄牌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采取停限电措施,避免欠费额度增大
2、对达到欠费警戒的单位进行停限电处理时必须执行《限第1页共12页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3、各供电部门要经常性对本单位所辖供电营业区内大电力的客户进行欠费警戒预测及资产、资金、生产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建立健全客户信誉等级制度,对信誉差的客户从严确定欠费警戒额度和欠费警戒时间
4、各供电部门对于濒临破产及资不抵债的客户,根据情况选择签订电费保证、抵押、质押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