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构建综述【关键词】罚金刑缓刑;宽严相济【摘要】许多学者对罚金刑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许多质疑和完善建议,其中包括罚金缓刑适用的建议
罚金刑缓刑是指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条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罚金刑,如果在考验期没有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有关缓刑监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罚金刑就不再执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
针对罚金刑缓刑在理论上的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借鉴国外刑法的相关规定,从宽严相济的角度论证了罚金刑缓刑构建的必要性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罚金刑缓刑制度构建的具体思路
一、罚金刑缓刑概述(一)刑法理论中两种对立观点及主要理由罚金刑缓刑是指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条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罚金刑,如果在考验期没有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有关缓刑监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罚金刑就不再执行
主张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的论者从缓刑的功能,罚金刑的严厉程度、对罚金刑适用缓刑的意义等方面论证了罚金刑缓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对罚金刑适用缓刑持否定论的主要理由有如下
第一,缓刑是为了避免罪行较轻的犯罪人进入监狱而交叉感染而设立的,而罚金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故无适用缓刑的必要
第二,对罚金一时不能缴纳者的缓期执行,与缓刑的性质不同,它不能因犯罪人的表现良好而免除罚金刑的执行,而只能因其经济状况限制而暂缓执行或免除执行,不应将两者相混淆
第三,在我国,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出于附加刑的一种,本身属于轻刑,故没有再适用缓刑的必要
(二)各国立法上的两种对立态度1
规定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的立法例
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刑第1页共5页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日本、意大利、瑞士、奥地利、土耳其、阿根廷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