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特许的权利的定性(上)一、行政法中特许制度的介绍特许最早是行政法上的概念
英国国会于1623年颁布的专卖条例“statuteofmonopolies”是由于英国王室滥发特许证给英国王室亲朋或者有功于王室的人,从而引发了物价昂贵、品质低劣的弊端,因此制定了该条例
1602年的荷兰国王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1600年英国国王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
在行政法上,特许是特殊许可(或特别许可)的简称,但是《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特别”一词定义为“与众不同、不普通”;对“特殊”则定义为不同于同类的事物或平常的情况的
而“特许”则是指特别许可
与特许一词关系密切的另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是许可
《行政法词典》中对许可的定义如下:国家行政机关对一般人的禁止措施和对于特定人和特定事的禁止措施依法予以解除的行政措施,简称解除禁止措施
并且认为许可的特点之一是因为许可是对被管理者实施的禁止措施的解除,因而许可是批准的一种特殊形式
同时认为许可是禁止的解除,在性质上属于许可的行政措施,在法律用语上有时也称认可或特许
许可和特许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学者们之间的观点并不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许可在性质上是一种特许,即个人或组织所申请许可的事项对一般人是禁止的,但不是对任何人都禁止
也有学者认为许可是命令行为的一种行使,涉及人们的具体利益关系
从许可的性质看,它不同于设定一定的权利或权利能力的特许
但两者正出现相对化趋势,许可中有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两种因素,其性质上看从单一走向多元化
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是特许即特别许可是许可的一类,与普通许可相对应
根据许可的范围,许可通常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对申请者本人没有特殊的限制,申请者按照许可程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可
特殊许可对申请者提出了特殊要求,第1页共12页除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特殊限制的许可
可见,特别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