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XX县区解困房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XX县区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化进程,根据《XX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解困房是由市政府定点统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定向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的普通住房。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XX县区。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解困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镇及市计划、建设、国土、财政、审计、监察、民政、公安、税务、物价、供电、环保、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解困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申请购买解困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二)按家庭所有成员的实际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含)以下;(三)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至少夫妇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0年以上(1992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非农业户口)。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购解困房:(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烈军属、劳模、残疾人除外);(二)已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第七条下列人员计入申购家庭人口:(一)本人及配偶;(二)同住的未婚子女;(三)无工作、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供养亲属;(四)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五)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第八条申购家庭现住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列方法认定:第1页共4页(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楼房70%、平房80%的比例折算成使用面积;(三)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具有国家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实地测量面积为准。第九条下列房屋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三)现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第十条市政府重点工程拆迁户、危旧房改造安置户、“双困户”、落私腾让户,经公示确认、审批等程序后,可照顾申购解困房。第十一条承租同一单位自管房的住房困难户较多的(10户以上),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系统调剂解决。第十二条申购家庭夫妇确定一方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购买解困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三)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四)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约、租赁合同等);(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烈军属证、劳模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明等)。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对申购家庭有关情况调查初审,*镇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购材料报市房管局。第十四条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对申购材料进行会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本市媒体上进行公告。10日内无异议的,给予登记;有异议的,组织人员复核第2页共4页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市房管局对准予登记的申购家庭,会同公证处,通过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选房顺序。解困房不够供应时,排序靠后的家庭可通过下批解困房或调剂旧房等其他办法逐步解决住房困难。烈军属、劳模可优先选房购买;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人可优先照顾购买一楼房屋。第十六条经摇号确定购买解困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自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全部缴纳购房款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租住公有住房的申购家庭在办理解困房购买手续时,同时解除原公房租赁关系,公房(含自管房使用权)由市房管局收回,调剂解决其他住房困难户。私有住房的申购家庭在办理解困房购买手续时,原住房由市房管局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收购。对极少数购买解困房有困难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及系统应按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给予购房补贴;对极个别采取帮扶措施后仍无能力购房的特困家庭,可采取公房租住办法解决。第十七条解困房的建设实行划拨供地,免收各种地方规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