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医疗管理工作制度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民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构建农民医疗互助共济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二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享有医疗补助权利
第三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区办区管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公平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
第四条实行专款专用,按章审核,方便农民群众就医与申报补偿,基金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参加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个人、单位
第六条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区对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成立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由区长任主任,相关区领导任副主任,区委办、区政府办、编办、宣传、财政、卫生、人事、民政、监察、审计、发改、劳动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本区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街道、乡成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纪检、财税、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办理农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有关手续;筹集乡村集体组织的合作医第1页共6页疗扶助资金;监督辖区内合作医疗正常、健康运行,协调处理本街道、乡合作医疗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成立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由区卫生局负责管理
各相关街道、乡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配备2名以上办事人员,办公地点可设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