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土地登记工作制度XX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XX市土地登记办法》业经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2011年8月30日XX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登记的相关工作
1第五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土地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条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登记簿并负责管第1页共11页理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土地登记簿记载登记之日即为土地登记生效日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九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