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办、督办制度为提高我处办事效率,保证办事质量,把我处的重点工作落实到位,根据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催办、督办范围:1
上级组织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农业部文件确定的重要工作;2
上级组织会议和文件确定我处办理的重要工作;3、上级领导批办的重要事宜;4
处党委会议、处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工作;5
以处党委、处文件形式规定的重要工作
处领导批办的重要事宜;7
我处重要的阶段性工作;8
其他需要催办、督办的工作
第二条催办、督办由党委办公室、办公室牵头实施
第三条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对落实难度较大的列入催办、督办的,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
第四条各承办科(室、段)应当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党委办公室或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或办公室应当立即呈报相关领导
第五条凡列入催办、督办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承办单位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主管领导应负责对涉及分管科(室、段)被列入催办、督办的重点工作提出明确的落实质量、时限要求,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
第六条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处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
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处党委会议或处长办公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第七条实行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
不定期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议,通报一个时期我处确定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和研究落实办法
第1页共9页第二篇:催办通知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催办通知书(存根联)同志:为全面了解您的婚育状况,便于我们更好地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已于年月日到我处登记婚育节育审验,因手续不齐,请于年月日前补交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逾期将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