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坡乡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监站和派出所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乡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乡政府应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政或系统主管部门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第七条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管委会作书面说明
第八条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停产或停业的请示事项,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明确处理意见,并协调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停产或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辖区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的,乡政府主要领导要向上级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或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乡政府主要领导和乡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村、乡直各单位、各企业、森林、退耕还林、景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金坡乡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金坡乡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1页共5页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的作用,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火灾隐患由乡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条重大火灾隐患评定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进行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