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取水口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根据《XX县区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查范围(一)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
美林玉叶一级泵房取水口、西溪泵房取水口
(二)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水库库面及水库正常高水位以上100米范围以内陆域;玉叶村上游300米处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东溪桥溪东溪桥大桥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主流环库公路下庵村上游250米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
第三条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向水体内排放污水;(二)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三)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六)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七)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巡查由我站综合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我站行政负责人为巡查总负责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水源保护区巡查组组长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成员为综合监管科人员
管理站值班人员协助巡查组参与取水口等重点区第1页共24页域范围巡查
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用步巡、车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采用步巡方式;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采用陆路车巡和水域快艇巡查相结合;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采用车巡方式
第六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