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局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本市的通信秩序,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障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电信业务,是指根据特定用户的要求,通过光、电或其他电磁系统传递符号、信号、文字、图像或者语言等信息的各类服务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基本电信业务专营、其他电信业务放开经营,资源共享,有偿提供,平等竞争,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和协管部门)**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海关、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电信业务分类)电信业务分为专营电信业务和放开经营电信业务
放开经营业务实行许可证经营制度和申报经营制度
第七条(专营业务范围)下列电信业务由国家批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营:(一)电话业务(包括市内电话、国内长途电话、国际长途电话等);(二)电报业务(包括国内电报、国际电报、传真等);第1页共8页(三)经国家批准实行专营的其他电信业务
第八条(许可证经营业务范围)下列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一)无线电寻呼;(二)800兆赫集群电话;(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四)国内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五)经国家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
第九条(申报经营业务范围)下列电信业务实行经营申报制度:(一)电话信息服务;(二)计算机信息服务;(三)电子信箱;(四)电子数据交换;(五)可视图文;(六)经国家批准实行经营申报制度的其他电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