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XX省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XX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深化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意见》(洛发"2012"22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洛政"2014"57号)有关规定,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名副其实的副中心城市,市政府决定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加速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与经济结合,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大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设计的一种可兑现券种。第三条科技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18—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相结第1页共5页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六条每年从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科技创新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全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对科技—19—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第八条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XX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逐步实行县(市、区)联动。第九条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第2页共5页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第十条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机器人等战略新兴产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以及与高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具体为。(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费用;(二)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费用;(三)企业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四)企业因研发而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加强与在洛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合作。第四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0—(一)在XX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企业科研条件具备“四有”:1.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2.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3.企业开展有研发活动,近3年内企业自身有项目立项、新产品、专利或标准;4.企业有研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小巨人”企业、第3页共5页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或现代农业企业等;(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券支持的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