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专门委员会活动制度为充分发挥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广泛开展经常性的活动,进一步活跃政协工作,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协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活动的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层次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并就本市的政治、经济、文教卫生、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全委会议提出的任务,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召开本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年终应作工作总结,并向政(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协全委会议报告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地召开本委全体委员会议、工作会议和其他会议
本委全体委员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和其他会议可视情况而定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形式包括
组织专题调查;组织专题视察;开展对口协商;组织咨询服务;组织研讨论证;组织委员学习和举办报告会;组织联谊交友活动;组织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和编印工作;组织参观考察;组织其他形式的活动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要与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保持经常地对口联系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和市委、市政府对口部门的负责人经常互相通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讨论对口协商的议题
专门委员会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口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急需协商的事情,可随时商定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查、视察和考察等活动,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可根据需要,召集委员会有关成员集体讨论审定;重要材料,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1页共2页第八条专门委员会要与上级政协专门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搞好工作配合,并可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活动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