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思考对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几点思考王宁摘要资源税费改革是我国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改革程度对我国税费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已经逐渐不适应当前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发挥政府和财政职能的要求,无法有效地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目前我国资源税费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结合矿山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了对现有资源税费制度完善的举措。应当从法律上区分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完善计税方法,制定合理税率,加大收费征管力度,提高立法层次及其他配套改革等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源税费政策。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9-026-03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的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对其他自然资源不征收资源税。资补偿费主要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从矿山业征收的,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的付费,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我国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矿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从征收对象、费用计征标准、征管部门、用收入分配、优惠政策和罚则几个方面对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作了相规定。虽然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并存制度在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发展经济同时,我们面临着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问题。治理污染,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经济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一、完善现行资源税法(一)从法律上明确资源税的性质我国矿产资源法只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资源偿费,未规定二者的性质。资源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从矿山业征收的。其目的在于调节矿山企业级差收益。而现行资源税按量普遍从量征收,已不再含有因矿床自然禀赋和区位差异而征收的额利润税的含义,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含义实际是一样的。可以只资源条件好的,能产生级差收益的部分矿床开采所得的附加利润征资源税,以此来鼓励采矿者平等竞争。(二)适当调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种类齐全,可开采和利用的自然资源范十分广泛。我国的资源税从1984年开征,根据1993年12月国务院频布的源税费暂行条例》,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非金属矿原矿、黑色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7个应税产品,仅限于分不可再生资源,而对于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可再生资源如森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还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缺乏收调节,致使大片土地、森林等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同时非税资源的价格由于不含税的因素明显偏低,以其为主要原料的“下产品的价格也因此偏低,从而导致企业对应税资源及其后续产品掠夺性采伐和争抢,非应税资源遭到大肆掠夺和破坏。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如果虑到有关部门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的一些自然资源纳入其中,并将目前毁坏、掠夺严重的可再生资源包括在内。如:尽快把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将目前的居民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的收费改为税,具体税额可根据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对农业灌溉用水可先按低税征收。由于我国目前砍伐森林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致使水土流失,水灾频发,因此有必要开征森林资源税,以合理控制森林开发规模。还可以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使之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生态资源税制。①(三)完善计税方法资源税从量计税,可以作为计税依据的量有储量、产量、销量三种。理想的资源税应以储量作为计税依据,这种方法将给投资者和企业主带来巨大影响:一是交税时间提前,投资者在占用了一定数量的资源储量后,必须先根据储量缴纳资源税;二是资源利用压力更大,企业主缴纳资源税后,如果不足量开发,不充分利用资源,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