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周转金管理制度【发布单位】825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11-22【生效日期】1992-11-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2日)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救灾扶贫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认真做好救灾扶贫工作,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周转金是扶持受灾的贫困农民(包括受灾的尚未实现温饱的贫困户和因灾致贫的贫困户,下同)发展生产的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按照专款专用、有借有还的原则,周转使用。第三条第三条周转金通过多渠道筹集。其主要来源是。(一)从一九九二年起,在一般年份,省级从国家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款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二十,地(市)级从省拨给的自然灾害救济款总额中提取百分之十。灾情较轻或较重年份,提取比例可适当增减。各个年度的具体比例,由省民政厅申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历年下拨的救灾款有偿回收的部分,原规定由哪一级收回的,回收后就作为那一级的周转金;(三)地方财政拨款中经省政府批准用作周转金的部分;(四)社会捐赠的救灾资金中经省政府同意用作周转金的部分;(五)国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港、澳、台同胞捐赠的救济资金中,经省政府同意用作周转金的部分;(六)周转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所得的利息;(七)其它允许用作周转金的资金。第四条第四条在省、地(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分别建立周转金。周转金的使用范围是:(一)受灾的贫困农民的生产发展扶持资金;(二)直接为受灾的贫困农民的扶贫开发工作服务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三)有偿还能力的民政福利企业的流动资金;(四)大灾之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一次性划出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作为自然灾害救济款使用。第五条第五条省、地(市)、县、乡(镇)各级在民政部门设立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周转金管委会”),负责本级周转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各级周转金管委会以民政部门为主,并吸收财政部门主管业务负责同志参加,共同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省周转金管委会办公室同省民政厅农村救灾救济处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不另增加编制。地(市)、县、乡(镇)周转金管委会办公室的设置,由同级政府确定。第六条第六条周转金管委会办公室的业务的经费,每年由办公室编制年度预算,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从收取的周转金占用费中列支。第七条第七条周转金管委会的职责是:(一)负责周转金和筹集、承借、发放和回收、和结算业务;(二)负责救灾扶贫经济开发的调查研究工作;(三)追踪考核周转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四)周转金管委会的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负有业务指导责任。第八条第八条周转金由其管委会在当地农业银行设立专户(无农业银行机构的在信用社设立专户),按对公存款计息。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分设总帐的明细帐,及时记载和分析资金动态,定期进行财务会审,按时向上一级周转金管委会编报资金活动和效益情况报表,及时划转到期周转资金。第九条第九条周转金的承借办法:(一)省一级周转金主要投放给地(市)、由地(市)周转金管委会负责承借承还,也可以给省民政厅直属民政福利企业适当投放,由企业直接承借承还;(二)地(市)一级的周转金主要投放给县(市、区),由县(市、区)周转金管委会负责承借承还;(三)县一级的周转金主要投放给乡(镇),由乡(镇)周转金管委会承借承还;(四)省投放给地(市)、地(市)投放给县(市、区)、县(市、区)投放给乡(镇)的周转金,投放单位分别按百分之七十、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九十回收。不予回收的部分,分别留作地(市)、县(市、区)、乡(镇)的周转金。第十条第十条周转金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灾贫困农民借用周转金,须由用户选择好生产项目,提出开发计划,基本掌握该项目的经营技能,落实担保人并出具担保书,即可提出用款申请,村委会同意后,转报乡(镇)周转金管委会审批,并抄报县周转金管委会备案;(二)救灾扶贫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