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安全隐患排查、等级、分级及消耗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分级督办及销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项目部或工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项目部、工区和劳务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一般隐患报项目部督办解决;较大隐患报驻地办督办解决;重大隐患报指挥部督办解决;特别重大隐患由指挥部报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省厅督办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项目经理对项目所辖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1负责
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驻地办辖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部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报告
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属实后,应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八条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都负有隐患排查上报的义务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