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为有效防范工伤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事故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报告1、事故报告原则。事故报告应当准确、及时、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2、事故报告的时限和部门。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第1页共12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a、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b、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c、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c、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4、事故补报和续报。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给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2)、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第2页共12页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三、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2、事故发生时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以及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