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公司通风管理制度[定稿]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通风设施由通风队负责组织施工、生产单位使用管理;日常维护、检修和回收等由所辖通风队或综合队负责。2、在通风设施设置前一个星期,由通风区技术室负责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告内容包括:通风设施的类别、设置位置、数量、规格及质量要求等。(1)、类型:根据通风系统需要及有关要求确定设施类型:永久或临时的风门、密闭、调节风墙等。(2)、设置位置。通风设施必须是设在巷道内的合理地段,以保证有效控制、分配风量。若通风设施位置不合理,造成瓦斯超限、通风系统不稳定时,追究通风区技术主管的责任。(3)、数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设施用途确定,但风门不得少于两道。(4)、规格:风门根据经过其间的物体大小确定其长、宽、高尺寸,但每道风门不得少于2道,其间距不得小于5米,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需设风门时,必须设两道永久性联锁风门,并设置反扇,防止反风时风流短路;永久设施根据其用途确定其厚度,但不得少于500mm厚。(5)、质量要求。以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为准,有特殊要求的根据现场实际而定。3、通风设施的设置和拆除,必须经矿总工程师、通风区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通风设施会改变两个及两个以上采区通风系统的,必须报专门措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实施。4、通风设施施工时,由所辖片区的通风队或综合队队长担任施工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负责质量、安全等工作若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由该队长负责整改或重新施工,并自负所需工料费用。5、通风区成立质量验收小组,组长由生产副区长担任,成员:技术副区长、通风队、综合队长及技术员。6、每一处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由质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施工。7、若通风设施在服务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则由质量验收小组组长承担责任,并追究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的责任。8、施工永久通风设施时,必须用砖或料石构筑,不能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则,追究通风队长责任。施工时,必须在巷道帮、顶、底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300mm,施工时,无虚体、空洞、瞎缝、重缝等,并对墙体进行勾缝,抹裙边的宽度不得小于100mm等;水泥沙浆按规定配比。9、施工临时设施四周掏槽深度不小于200mm,并与巷道周边接触严密。临时木板密闭及风门应采用鱼鳞搭接,密闭面要用水泥沙浆抹面或勾缝,门扇平整不漏风,通车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帘。10、投入使用的通风设施必须挂管理牌板,牌板内容包括:设施编号、性质(永久、临时)、地点、施工负责人(管理人)、施工日期、质量验收人、验收日期(竣工日期)、检查日期、完好情况,若无管理牌板或管理版板内容不健全时,由生产副区长负责。11、若人为损坏则对责任者给予处罚,未能查出责任者,由所辖区域生产单位照价赔偿。12、所有通风设施在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健全和完善台帐记录,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及要求、设施编号、性质、地点、施工负责人、施工日期、质量验收人、验收日期等,并将该台帐送交安检科存档,若该设施在其服务期限内出现质量、损坏等问题时,由安检科组织分析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13、生产单位运大件需要过风门时,必须先与通风区取得联系,经通风区同意后方可进行;过风门时,通风区派木工到现场撤除风门,撤一道过一道,过完后立即恢复风门;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撤除风门和运料撞风门,否则,由安检部门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14、井下通风设施无论自然因素(如巷压等)或人为因素(如矿车撞坏风门等)造成损坏,通风区都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对于人为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赔偿,情节严重的,报矿处罚。15、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由巷道通至采空区的风眼,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封闭。回采结束后,最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在所有同采空区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全部封闭采空区。16、在封闭采空区及废巷以前,将密闭以里可能产生摩擦火花的支护替换掉,将金属物件拿出;密闭墙严密不漏风,密闭墙设观测孔,需要进行瓦斯抽放的,在其上部设瓦斯抽放管,抽放管路带阀门和联接装置。对密闭以里的设反水池。17、在6个月内暂不用的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