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改革:实地调查与改革建议征地制度改革:实地调查与改革建议一、公共目的的界定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力仅限于公共目的需要
进行这种限制的理由,是国家不应该使用其强大的土地特权从某些私人手中征用土地来为另一些私人谋取利益,而是应该仅在惠及全社会的公共目的之下才动用这一土地特权
一般说来,关于国家强制征地的法律有三种方式来定义公共目的:(1)国家只能因公共目的而征地的一般原则;(2)列出可以定义为公共目的的具体公共用途;(3)两者结合使用
一般原则方式只说明征用的土地必须用于公共用途这一原则,这种方法给与国家行政机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给与国家司法机构极大的法律解释权,它可以确定某种特定用途是否符合公共需要的性质
列举法明确规定只能对如学校、公路和政府办公楼等公共目的征用土地
一般说来,与一般原则法相比,列举法极大地限制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列举可以是排他性列举或包容性列举
排他性列举是列举出所有公共目的,在此之外国家不得行使其征地权力
而包容性列举则是把列出的公共目的名单和一般原则结合使用,如果征地目的属于这一名单或符合这一一般原则,国家便可以征地
中国目前使用的是一般原则方法,规定国家可因公共利益征地,但没有规定因公众利益征地的范围②「宪法规定国家有权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地
1998年《土地管理法》重申了宪法的这一规定,但没有界定哪些用途属于公共利益
该法的实施细也没有对之给予详细说明
这样,国家机关在处理哪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这个问题上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现行的征地法律制度还规定,除少许例外,所有非农用地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如果计划农转非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则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先把所有权转为国有,即征地
在这种征地制度下,国家不仅可以因"公共利益"征用农民的土地,而且还可以征用土地用于其他所有非公共用途
因为现有的法律制度禁止将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