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发布单位】80702【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8]13号【发布日期】1998-04-21【生效日期】1998-04-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意见(1998年4月21日吉政办发(1998)13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驻外办事处工作实际,省政府决定调整和加强驻外办事处工作。具体意见如下:一、一、转变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也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化,有的职能需加强,有的职能需弱化。总的原则是政企分开,将办事处的行政职能与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职能分离。办事处行政职能应突出以下方面:(一)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努力发挥经济联络功能,做好“服务经济、服务两地”工作。领导和指导办事处所属和省里其他部门驻当地各类机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金融等各方面的合作与往来,为省内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积极推销省名优特产品的工作提供服务。(二)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代表XX省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与兄弟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开展宣传吉林、支持吉林的相关工作。(三)办事处的信息工作要适应政府系统信息联网后的变化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趋势性、动态性等常规信息传递外,要重点向调研性信息转变,不断提高信息的层次和质量。(四)及时了解、检查、指导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单位的工作,对其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政策性监督。建立驻外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党建工作,促进驻外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五)接待服务工作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实行有偿服务。办事处所属宾馆、招待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以热情、周到、方便、优质的服务,吸引省内同志依托办事处在驻地及幅射地区开展工作。(六)代表省政府对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按有关规定收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企业法》管理企业,企业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按《XX省驻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1994年第16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驻地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和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二、二、调整设置根据办事处职能的调整,对办事处的设置进行相应调整和布局,压缩内设机构,精简行政人员。(一)保留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办事处的建制,压缩内设机构和精简行政人员。北京办事处内设机构由5个压缩为4个,行政编制由21人压缩到15人;上海办事处内设机构由5个压缩为4个,行政编制由18人压缩到12人;广州办事处内设机构由4个压缩为2个,行政编制由15人压缩到10人;深圳办事处内设机构由4个压缩为2个,行政编制由12人压缩到8人;大连办事处内设机构由3个压缩为2个,行政编制由14人压缩到8人。(二)天津和海口、珠海3个办事处分别作为北京和广州办事处的分支机构,保留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牌子。分支机构各保留行政编制3人,对外工作地位、职责不变,对内实行新的运行体制,纳入主管办事处的统一管理,经济上保持相对独立,其主要职能是管理和利用好国有资产,使其保值增值,同时有重点地承担经协经联、信息和接待服务等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事项。(三)调整后,省政府驻境内办事处由8个变为5个(不包括香港办事处)。内设机构由31个压缩为17个,行政编由117名,压缩为62名。三、三、改进和加强人事管理办法(一)办事处设置调整后,北京、上海、广州办事处领导班子职数为3名,深圳、大连办事处领导班子职数为2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办事处设党组,深圳、大连办事处可吸收一名中层干部作为党组成员。(二)办事处领导班子中正副厅级干部由省委管理。副厅级以下(不含副厅)班子成员,由省委组织部代省委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办事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