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鉴定制度开放鉴定制度一、开放鉴定的标准的掌握馆藏档案有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和建国后档案三大部分
其中建国后档案因数量最多,形成时间短,涉及国家和个人的敏感问题比较多,控制使用的范围相对较宽,不宜开放的档案数量较大,所以对建国后档案的开放鉴定,是整个开放鉴定工作的难点与重点
开放鉴定的标准,从控制使用(或延期开放)的档案的范围来说,就是“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上述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
在进行开放鉴定,划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开放与保守个人隐私的关系
由于种种原因,馆藏档案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涉及个人利益与机密的文件材料
根据国家有关开放档案的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和“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对社会开放会损害个人声誉和权益的档案一般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
政治审查和党纪政纪处分等人民内部是非问题的材料
包括自我交待材料、调查证明材料、揭发材料和处理意见、对个人的政治和信仰观点进行考察所收集和形成的材料等
刑事和犯罪处理及其他作敌我矛盾处理的个人问题材料
包括案件调查材料、供认材料、检举材料等,但应明确“其法院判决书或免于刑事处分决定、赦免书等,不属于私人秘密范围”
公民个人和家庭的自然状况和经济状况材料
包括对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和财产收入、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调查的材料
个人职业活动的材料
这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职工个人业务档案
(二)开放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需要延期开放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