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字体--【大中时间:(2008-05-09)小】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编入XX省《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
第三条在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司法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自行决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司法鉴定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五日前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需出庭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鉴定机构专门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出庭通知书上应注明需出庭司法鉴定人的姓名、鉴定文书的编号、案件当事人姓名、出庭事由,到庭作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出庭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做到:(一)尊重法律,尊重科学,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举止文明,言词严谨;(三)遵守法庭秩序,如实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询问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向法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应当核查以下内容:(一)司法鉴定人的自然身份;(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三)司法鉴定人是否为该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四)司法鉴定人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宣读鉴定意见,由审判人员主持双方质询
双方应针对鉴定意见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