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第一条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XX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物价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
第三条县物价局局属各单位都不是独立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XX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XX省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取得XX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XX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XX省行政执法证》:(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价格执法人员在实施价格调查、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条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局办公室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分局、队、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具体时间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安排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