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婚外》优秀读后感多少人在这个抉择中清醒的做出了选择,多少人在抉择中丧失了自我。人都是一样,摆在眼前的东西大都不会珍惜,当一点一点失去后才知可贵。当我们试图去挽回那些逝去的美好记忆时却发现原来早已离我们远去。我们不禁问自己,是年少轻狂的我们不懂得珍惜,还是我们根本不想珍惜。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既然我们做出了选择,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不应该责怪任何人,因为我们周边的人只能是建议我们如何如何并没有代替你如何如何。人生的一生很短暂,能够找到一个在任何时候都能对不离不弃的人很难很难我们应该好好珍惜,更值得我们用一生去维护。有人说,人的快乐是建立在别人身上的。我不会否认只能说你太伟大,伟大得非一般人能及。而我要说还是把快乐建立在自己身上比较靠谱些。难道这个世界上还有比自己更相信自己的人吗。生活中,工作中,很多事情都是我们始料未及的。当不经意间降落在我们头上时请不要抱怨,你现在需要的是把眼前的困难解决。我们的态度很重要。很多事情都不能强求,很多事情也不是努力可以得到的,一颗积极乐观的心有多么重要。所谓的爱情,亲情,友情都需要我们坦陈相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包容才能长存要不然,等待我们的只是永无休止的“战争”。女人,作为一个女人,良好的性格,得体的工作,独立的经济条件,气质,知性美,优雅的举止,温柔的神情,理解与包容,积极进取,宽容大度,从容的心,适当地装傻应该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目标。第二篇:婚内婚外案例分析婚内婚外案例分析2010级法学院赵玉磊1041031040第1页共13页刑法上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登记婚姻,二是事实婚姻。所谓的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正式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得到群众确认的婚姻关系。案件中的于长青和郭晓欣在长达两年的时间有同居的关系,并且生下了一个儿子,他们的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而于长青又并没有与自己的法定妻子离婚,所以他们的行为是构成重婚罪的。对于于长青和郭晓欣订立的那份协议的效力问题,我认为他是没有效力的,虽然他们订立的协议虽然是一份赠与合同但是仔细看来这份合同是不生效的,因为赠与合同当事人赠与的东西必须是赠与人的个人财产,然而在本案中于长青协议中要赠与郭晓欣的这栋别墅应该是属于于长青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于长青没有权利在妻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所以于长青与郭晓欣的那份赠与别墅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于长青与其妻子写的那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应该是很明确的既没有法律效力,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表现的很幼稚,完全是夫妻之间一种相互安慰的协议,双方都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份协议的建立完全是出于夫妻情感的因素,所以这份“协议”没有事实上的法律效力,所以于长青说其如果有保证书里的出轨行为就放弃一切财产的保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接下来应该解决的就是郭晓欣母子的问题,虽然郭晓欣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但是“小宝”毕竟是于长青的亲生的儿子,在法律上这个孩子具有法定的继承权,并且从案件各个当事人的情况来考虑,郭晓欣的压力是最大的,面临着自己的生存问题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所以我认为对这个案件的审理应该充分考虑郭晓欣的情况,面对两个无效的合同,法院应该从财产的继承方面入手,虽然于长青的妻子拥有优先的继承权,但是考虑到郭晓欣母子的现实情况,法院应该按照合适的比例将于第2页共13页长青的部分财产(实际上应该包括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其儿子“小宝”来继承。第三篇:婚内婚外婚姻生活中的法律倩影学院:文学院专业:汉语言文学学号:114030036姓名:魏凡摘要:正如先哲布鲁纳所言:“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有好的法律才会有好的社会秩序,法律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生活的准绳。在对诸多法律内容的学习中,给我印象深刻的,同时也是比较复杂的,应该算是《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