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第一条为有效地组织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
第三条交通部依法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中央直属航运企业负责本单位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航运企业应当遵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第五条船舶发生下列事故,都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范围:(一)碰撞事故;(二)搁浅事故;(三)触礁事故;(四)触损事故;(五)浪损事故;(六)火灾、爆炸事故;(七)风灾事故;(八)自沉事故;(九)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六条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以下等级:(一)小事故;(二)一般事故;(三)大事故;(四)重大事故;(五)特大事故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事故分级及本办法所附《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