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二)特点1、合同是一种协议。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由此及彼,例如甲乙将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有息借款合同变更为无息借款合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有到无,例如甲乙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4、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协议。合同主体特定性在于是平等主体,法律所称平等其实是拟制的平等,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例如,消费者与邮局、铁路客运公司、航空公司等,经济上并不一定平等,只是拟制认为其法律地位平等而已。5、合同具有相对性。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其一,主体相对性,即合同之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殊情形有所突破,例如,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等。其二,客体相对性。合同之债当事人所请求的客体乃合意所确定的给付。其三,效力相对性。合同之债仅发生在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特殊情形有所突破,例如债的保全等情形,才涉及第三人。二、合同类型按照一定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举其要者如下:(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区别标准是交易是否具有典型性,法律是否因此而设有专门规范并赋于特定名称。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交易具有典型性,法律设有专门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非典型性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指交易典型性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非典型合同可以区分为诸如纯粹非典型合同、联立合同和混合合同等不同情形。区分的意义在于:其一,典型合同所涉及交易已经定型化,法律可以根据立法政策对不同种类的典型合同分别规范,当事人如果未以特殊约定排除任意性的规范时,则典型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该类型合同的当事人。其二,《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法律关于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因此,非典型合同,只要当事人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