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仅供参考】曾永前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施方案部门: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曾永前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帮助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法律规范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法律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第三条律师在阅读或引用本意见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和特别性,因此,当发觉本意见的内容与自己所代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出现的情况不一致时,律师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和裁决作出正确的推断。第二章接受当事人委托第四条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接受劳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第五条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对委托人特别是劳动者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律师在接待工作中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开简单、急躁和草率。第六条律师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以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加强疏导,必要时可通报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其通过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首先审查委托人和仲裁参加人的以下资格和条件:1.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委托人应为劳动者、国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2.审查仲裁参加人是否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所规定第2页共14页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仲裁参加人包括:(1)劳动者或其法定代理人;(2)死亡职工的利害关系人;(3)因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代理人;(4)集体合同中代表劳动者的工会组织或其代表;(5)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6)个体经济组织或其代表;(7)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8)自行申请或被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的,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9)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居住在国外,能够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外国人。3.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以及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因行政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一般包括:(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在职、离职或退休后,与未办理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或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的;(6)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一十七第3页共14页条规定的精神,裁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当事人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4.审查委托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请时效;或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足以延长时效的合理条件;5.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