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农村信息化应用创新,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信息化,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农村信息化基地”),是指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农村产业、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乡镇、行政村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省农村信息化基地包括农村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两大类。第三条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共同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第四条以乡镇(含农村街道,下同)为主体申报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设有乡镇信息化综合协调机构,明确专人分管负责,建立信息化统筹协调机制;(二)乡镇85%以上的行政村均通有光缆;乡镇和85%以上的行政村建有符合国家“五个一”(一处固定场所、一套信息设备、一名信息员、一套管理制度、一个长效机制)标准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点,工作日全天开放;乡镇综合信息服务站年信息化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三)依托县级以上农村综合信息资源服务平台,乡镇及85%以上的行政村建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包括子网站、网页,下同);信息化重点应用领域均建有专业性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第五条以乡镇为主体申报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信息技术促进农村重点产业(农业生产基地与科技示范园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农作物种植、禽畜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管理、农产品销售等,下同)集聚发展应当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应用重点产业集聚区年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有5个以上年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信息化应用典型(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营销大户等,下同)。第六条以乡镇为主体申报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镇务公开、财务公开、农技推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资产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党群管理、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等领域有85%以上依托乡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普遍应用,提供村民信息互动服务;(二)有效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科技信息资源、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资源等平台,向村民提供党建、文化、科技、教育等信息服务;(三)农村中小学全部建有计算机教室、接入网络宽带,85%以上的中小学建有校园网;(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并实现农民就诊实时结报,农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超过70%,乡镇卫生院和50%以上的村卫生室接入远程医学教育和远程会诊系统。第七条以行政村(含农村社区,下同)为主体申报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行政村党支部(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明确专人分管负责信息化应用;(二)自然村全部通宽带;(三)建有符合国家“五个一”标准的村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点,工作日全天开放;建有村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化重点应用领域均建有专业性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第八条以行政村为主体申报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信息技术促进农村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应当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应用重点产业集聚区年业务收入超过0.5亿元,有2个以上年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信息化应用典型。第九条以行政村为主体申报社会发展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农技推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资产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党群管理、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等领域有85%以上依托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普遍应用,提供村民信息互动服务;(二)有效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科技信息资源、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资源等平台,向村民提供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