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和谐发展调研报告:化解农村“三大纠纷”的对策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效益明显增加、水资源日益匮乏,XX县区的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三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农村“三大纠纷”的增多,已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安全,冲击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及时、妥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农村“三大纠纷”,排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应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侧重点。为此,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参与调处工作经验,剖析农村“三大纠纷”的起因,总结调处存在的困难,提出如下化解对策的几点建议。一、引发农村“三大纠纷”的原因(一)土地政策的混乱和多变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原因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一直处于混乱和多变状态,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四固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林业三定等四次大调整。在此过程中,遗留了大量历史问题没有解决,是造成“三大纠纷”发生的历史性原因,也是根本性原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历次土地调整的对象基本上是少量有较高使用价值的农用地(水田、旱地、林地)和宅基地,留下大量的闲置土地(如荒山、荒地)没有调整分配或分配不清,实行“谁先占、谁拥有”的先占制度,造成“无主地”纠纷;(2)在合作化、“农业学大寨”期间,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界限被打乱,土地权属被混乱;(3)1962年四固定时期,由于当时地籍管理和测量技术的落后,一般由经办人以手指界,思想汇报专题面积不准,界址不清,导致相邻间的界址纠纷;(4)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许多地方工作不细致不到位,甚至未完成就收兵,出现不少重发、漏发、错发、不发的现象,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5)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乡、村、生产队的合并、分立,土地权属随之变动,引起了土地所有权争议(如平马镇百林村那罡屯第10组和第15组土地权属纠纷案)。第1页共4页(二)农村土地效益的提升是纠纷增多的现实性原因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了强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农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农村土地的收益增加明显,土地利用价值明显提高。同时,我县本来就人多地少,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多,使得土地矛盾日益突出。土地效益的提升,不仅使以前被掩盖、被搁置的矛盾纠纷纷纷重新露头;而且大家对大量以前被闲置的土地权属也纷纷主张,而这些土地由于本来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土地界限,争议不断。土地效益的提升,使得新老矛盾交织在一起,不可避免的引发出大量的“三大纠纷”。(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纠纷产生的思想性原因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随着农村土地效益不断提升,激发了农民占有更多土地的欲望。一些村民为了利益驱动,不惜无中生有、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编造证据,甚至无理取闹,制造起“三大纠纷”。有的群众纠纷产生后,由于得不到政府的及时调处或调处达不到自己诉求便不断上访,或破坏生产,你种我拔,互相挖墙基、水利、路面,甚至组织群体械斗,不断激化矛盾,引发新的大的矛盾纠纷,祥周镇九合村六逢屯与百当屯土地权属纠纷案就是其中一例。二、农村“三大纠纷”的调处难点(一)调查取证难“三大纠纷”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时间久远,无论政府还是农民持有的土地权证、登记册等书面证据大多已散落丢失,能保存至今的已少之又少,难以做到“以书为证”。由于当时地籍管理和测量技术的落后,历次土地调整大多遵循习惯的经营范围和当地习俗,以山脊、分水岭、山沟、山坡或小路、大树、某块田地等自然参照物为界址,手指为界,由于时间等因素,这些参照物自然灭失、被毁,或因地名变化,原来的经办人多数去世,或证人不愿作证,给调处确定四至范围造成极大的困难。土地政策的混乱和多变既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本性原因,也造成调处工作的最大难点。(二)思想工作难“三大纠纷”大多是发生在集体与集体之间,双方参与的第2页共4页人数众多,具有群体性的特点。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纠纷产生后思想比较偏激,有些被调处人员苦口婆心说服后,矛盾有所缓和时,又受他人鼓吹反悔,导致调解不下。多数群众抱着“大闹大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