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和谐发展调研报告:化解农村“三大纠纷”的对策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效益明显增加、水资源日益匮乏,XX县区的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三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农村“三大纠纷”的增多,已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安全,冲击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因此及时、妥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农村“三大纠纷”,排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应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侧重点
为此,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参与调处工作经验,剖析农村“三大纠纷”的起因,总结调处存在的困难,提出如下化解对策的几点建议
一、引发农村“三大纠纷”的原因(一)土地政策的混乱和多变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原因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一直处于混乱和多变状态,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四固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林业三定等四次大调整
在此过程中,遗留了大量历史问题没有解决,是造成“三大纠纷”发生的历史性原因,也是根本性原因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历次土地调整的对象基本上是少量有较高使用价值的农用地(水田、旱地、林地)和宅基地,留下大量的闲置土地(如荒山、荒地)没有调整分配或分配不清,实行“谁先占、谁拥有”的先占制度,造成“无主地”纠纷;(2)在合作化、“农业学大寨”期间,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界限被打乱,土地权属被混乱;(3)1962年四固定时期,由于当时地籍管理和测量技术的落后,一般由经办人以手指界,思想汇报专题面积不准,界址不清,导致相邻间的界址纠纷;(4)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许多地方工作不细致不到位,甚至未完成就收兵,出现不少重发、漏发、错发、不发的现象,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5)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乡、村、生产队的合并、分立,土地权属随之变动,引起了土地所有权争议(如平马镇百林村那罡屯第10组和第15组土地权属纠纷案)
第1页共4页(二)农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