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领导和监督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民政和公安等工作;(4)依法任免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6)监督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政府在保障房建设应发挥的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主体是政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但是由于以上的种种问题,同时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和约束机制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管,在打基础利长远的保障房建设中,地方政府缺乏主动性。因此,必须有切实解决不利问题的方案,制定相关的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对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保证住房保障这项民心工程的有力推进,并杜绝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一)保证土地供应。地方政府要保证有足够的保障房用地,足量供地是建设的基础,各地要妥善处理好保障房建设用地和其他住房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把握总量,精心调度,确保保障房建设用地达到规定比重;并且供地要优质,这就要求各地政府要舍得“下本”、舍得“放血”,敢于拿出环境质量好、配套设施全、地理位置优、升值潜力大的“黄金地段”用来建设保障性住房,而切忌向保障房建设项目供应位置偏远、环境不好甚至有污染的的地块;最后保障供地的及时性,要掌握好供地的节奏和火候,做到既能基本满足需求,又不会有很大的空置率。(二)创新廉租房的融资模式。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政府没有能力完全以自身的资金担负起廉租房供给的任务,必须引入民间资本。可以将经营城市的思路与BOT模式相结合,通过BOT模式的运用,可以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到廉租房的建设中来,既解决了政府资金不足的困扰,完成政府的责任,低收入者有了安居之所,也给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途径,是一种多赢的选择;发展廉租房REITS,若采用“租赁”加“信托”的模式,由廉租房产权所有者与信托公司合作,将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廉租房租金应收款打包升级,设计成为一种信托产品,让市场投资者分享廉租房租赁资产所带来的收益,从而能够集合更多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来支持廉租房建设;另外也可以在廉租房项目中应用ABS融资模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融资基础,以项目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其本质就是资产证券化;今年以来,作为试点,国家允许部分城市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下一步将逐渐探索房地产信托等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都是很好的尝试。(三)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从立法上规定保障住房的对象、标准和资金来源。国外公共住房保障体系和制度建设经历了近100年时间。世界发达国家都已制定颁布了公共住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较健全的符合本国国情的公共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解决公共住房建设、分配、管理、交易等复杂问题提供了保障,值得我们借鉴:改进和规范保障房制度,政府应加强审核力度,各部门形成合力,增强审核准确性、公开性和对审核权的监督,杜绝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进入保障房分配领域,甚至可以考虑由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审核把关的公平性,同时加大违规成本和惩戒力度;建立健全保障房管理机构,我国目前没有保障房管理的专门机构,保障性住房从建设到分配到监管,整个流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去监管,是无法自上而下全方面确保保障房的分配保证公平。(四)严把质量关。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相适宜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大考核惩处力度,一旦发现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坚决处理责任人员,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完善监督验收制度,要特别注意事前预警、事中监理、事后检验,对于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严惩不贷;将质量责任具体化,每个环节都规定好责任人,防止重叠以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结束语:综上所述,保障房建设是关系民生、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举措。目前保障房建设乱象丛生,政府应该明确职能定位,采取强而有效的措施,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惠国惠民政策真正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