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2页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亲权制度的建立法学院2008年暑期社会实践服务团队前言2008年暑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社会实践服务团队驻扎在衡阳市衡山县福田乡白云村,进行了十几天的走访调研
调查结果显示,当地大多数中年人都外出打工或经商,留下孩子与年迈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孩子的教育抚养与老人的赡养扶助都面临着极大的问题
联想到我国婚姻家庭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我们觉得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亲权制度,并且扩充现行法律研究中的亲权含义的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我国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亲权以人身支配、人身依附为特征,以男性尊长权利为本位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力图建立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立法中虽有亲权的实质性法律条文,但却散见于法律或法规之中,如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未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给执法人员适用法律造成困难
由于立法上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机制,因此难于将这种法律制度中积极的、有意义的内容渗透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之中,大多数人仍沿袭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习惯,不能明确亲权法律内容中的权利与义务,更难以正确行使权利
很多学者认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存在着重大原第2页共52页第1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2页则制度性体系缺乏,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完全确立
……缺失之二是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缺失之三是未设立监护制度,使监护与亲权不分
由于历史的原因,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则由婚姻法规定,这种立法例不仅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